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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法拆除发达大厦、发展大厦楼顶广告牌底板

匿名用户 2026-07-12

副局长您好,发达大厦、发展大厦楼顶两处大型广告牌存在多项违规,法规依据清晰:

1. 根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建筑物屋顶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两栋建筑属于特色异形屋顶,屋顶区域管控标准更严格,广告牌底板钢架本身就是法规明令禁止的构筑物,仅拆除表面文字、保留底板,违法设施并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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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停用、到期后,需10日内完整拆除整套广告设施,只拆字体留存底板属于拆除不完整,不符合清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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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八条,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能超过五日,拆除文字后空白底板长期外露搁置,属于广告设施残缺空置,违反市容管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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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异形、特色造型建筑屋顶禁止架设大型广告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遮挡、改动建筑原生顶部造型,该广告牌完全覆盖楼宇异形原始屋顶结构,破坏建筑原有外观轮廓,发达大厦甚至直接切掉了楼顶的双珠塔造型。

恳请市局市容景观处督导市南区城管局现场核查审批手续,依法完整拆除两处楼顶全部广告钢架、底板,恢复楼宇原始顶部样貌,还原青岛湾滨海天际风貌。

配套法规条文精简备查

1.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12号令)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四)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异形建筑屋顶管控严于常规平顶,严禁布设大型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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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2号令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不再使用该设施发布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期限届满或者停止使用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全部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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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2号令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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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异形、景观标志性建筑屋顶,禁止设置任何大型户外广告;广告设施不得遮挡、改变建筑原有屋顶造型、外立面轮廓。

图一为广告牌现状照片,图二为发达大厦原始屋顶和发展大厦交通银行广告牌历史照片

王博彤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

您好,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拆除发达大厦、发展大厦楼顶广告牌底板问题。经落实,2018年全市统一开展美丽青岛行动市容环境提升专项整治,按照全市统一攻坚部署,市南区同步开展门头牌匾整治提升专项工作,当年2月至3月对发达大厦、发展大厦楼顶两处广告设施的外露广告载体实施拆除,该阶段拆除处置符合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两处楼宇均为特色异形屋顶,楼顶作业空间狭窄,大型拆除施工设备无法抵达作业点位,若对留存的广告钢架底板开展拆除作业,极易损伤楼宇原有屋顶建筑结构,同时存在高空坠物等安全风险。受建筑本体条件、高空施工安全等客观因素制约,现阶段暂不具备整体拆除全部钢架底板的施工条件,经属地街道现场研判,确定暂保留广告底板框架。您如果还有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可拨打我局电话82881721反映,感谢您的参与。

2026-07-2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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