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主2024年6月购买此房后,将房外公共区域夷为平地,全部清场,人为灭失原有地块物理样貌,未经规划许可,挖地沟打地基、砌围墙(总长约30米)、建地坪(抬高标高30公分以上)、木栅栏、栅栏门等,所有违法建(构)筑物相互衔接、浑然一体,形成和6号楼3户房屋连为一体的封闭院落,占为私有,属于新增成套违法建设,没有任何历史豁免基础。
执法中队无视上述客观现状,以无法律依据的说辞混淆历史和新增,选择性回避违法事实,保留违法主体不拆除,纵容违法状态持续存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中队回复什么就是什么,长期搁置无跟进,变相任之放之。
1.答复“没有调取到相关建设图纸”“到自规局找不到人”“自规局发函没标注越界点位”“圈占问题在2013年时便已存在”“经走访多位院中老住户并对比,确认仅对原有的铁、木质栅栏进行了材质更换”等,属于罔顾事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明确,擅自占用共有场地进行建设的,应限期拆除,执法部门不得以档案资料缺失为由免除法定查处职责,不存在因无图纸而搁置的规定。
根据市、区自规局答复,本小区已办理土地登记,专有产权范围边界法定、清晰,现场属于越界。区自规局2次发公函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至今没有依法查处。
“走访并比对”确认的情况,与违法客观事实不符,对作伪证人员应追究法律责任。
2.答复“被举报人为解决民生问题,设置了一体化非拼接安装的独立卫生间设施”,属于无法律依据擅自创设执法豁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说辞。
现行法律无任何条款规定“民生自用设施可豁免违建查处”,只要无规划许可、占用公共用地,一律属于违法建设,不看设备材质、拼装方式,也不看建(构)筑物用途。
现房主购买此房时有自建厕所,入厕门即现入户门位置,购房后为了不法私利,主动全部拆除,并将房内所有空间、全新违建的封闭院落全部改造为经营性用途场地,人为制造了“缺卫生间”假象和虚假民生困难,而且独立卫生间设施既是合围搭建阳光房的一部分,也是为经营配套搭建的违法构筑物。
3.称“阳光房已拆除完毕,加建墙体已拆除约95%”,与事实不符。阳光房只拆除了玻璃顶,新建墙体只拆除了局部,且又被其它构筑物取代继续围挡,与残留墙体浑然一体。
根据现行法律,全部地基、围墙、地坪、卫生间、木栅栏、栅栏门(2处)、大型遮阳伞等都应彻底拆除。恳请市城管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责令限期全部拆除。

王博彤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
您好,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鱼山路36号院6号楼3户相关问题,经落实,情况如下:
鱼山路36号院为日本商校宿舍旧址,由五栋独立的二层小楼和一处平房组成,该平房为现在的鱼山路36号6号楼,鱼山路36号院为建国前建筑,无相关图纸。2013年3月1日鱼山路36号院公布为市南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鱼山路36号6号楼3户院墙虽非主体,但在该院被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时便已存在,中队工作人员走访院中老住户与楼长了解,6号楼3户院墙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存在。
关于院墙问题:经落实,鱼山路36号6号楼3户于2025年对原有院墙进行了加高,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函询自规市南分局,确认加高墙体未办理审批许可后,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加高部分,恢复原有状态,剩余部分为原有墙体,予以保留。2026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核查,院内不存在新增违法建设情况。
关于院内卫生间问题:经落实,前期6号楼3户在修缮过程中自行将历史遗留的卫生间拆除,目前被举报人设置了一体化非拼接安装的独立卫生间设施以解决相应民生问题,此设施为整体设备,并非违法建设。
关于院内地基加高问题:经落实,鱼山路36号6号楼3户为建国前建筑,未调取到该院的相关规划图纸,经走访邻里,了解到其院内地基未进行加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目前该案现有佐证材料不足,无法核实相关建设行为性质,暂时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建设。如当事人存有相关证明材料,请及时向我单位提交。
关于阳光房问题:经落实,阳光房已于2025年拆除完毕。
您如果还有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可拨打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51989793反映,感谢您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