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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

王先生 2026-08-04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32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事项产生争议的,应当先予协同处置,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4日《关于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第三.9条规定:做好争议协调。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中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涉及行政执法争议事宜,提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程序协调解决;涉及职责划分事宜,提请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就青岛市市南区辖区发生的某涉嫌违法建设,市民同时向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与青岛市综合执法部门投诉,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青岛市综合执法部门作出了不同决定(行业主管部门答复“涉嫌违法”、综合执法部门答复“合法”。

请问:

1、上述两部门所作的截然不同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争议”?

2、是的话,两个部门应向市南区司法部门提请协调解决还是应向青岛市司法部门提请协调解决?

3、因两个部门均不向司法部门提请解决,投诉市民有无资格提请司法部门协调解决?

4、部门均不向司法部门提交解决、市民又没有资格提请司法部门解决、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所投诉的市民不是利害关系人,驳回了市民的行政复议,那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关于该建设是否为违法建设的结论就自动成为行政管理层面的最终结论?

5、若是,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出了不同决定,除信访外,市民还有无其他救济渠道?

辛琦党委委员、副局长

市司法局

网民朋友您好,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案件管辖以及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协调。您提出的有关事项涉及个案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建议线下咨询。(联系电话:85808366)

2026-08-0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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