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的城阳区流亭街道万科海潮云起项目房屋,销售现场及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关于不利因素描述非常详细,而且附有平面图标注了相应位置。2025年9月实际交付时,发现所购房屋存在公共配电间占用专属使用空间的不利因素,但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反映给开发商协商解决,开发商一直推诿逃避责任。目前问题发生近1年,仍未解决,导致我房屋一直无法收房。
请问,开发商故意隐瞒不利因素,有能力告知而未告知,未履行不利因素告知义务,是否属于住建部门职责管辖范围?住建局能否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丁树更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涉及市场营销
宣传查处,非我局职能,建议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支持。
2026-05-19 1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