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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护人”一词进行正名

匿名用户 2026-06-24

残疾人尤其是心智残障人士都会有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作为他们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就是兜底保护的义务,然而有很多心智残障人士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倒是变了味,由于心智残障的问题,父母往往会利用监护人这样的身份强制掌控心智残障子女,剥夺了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从而使得很多心智残障人士无法有成年人的权利,甚至倒退,这分明就是对“监护人”这个词构成玷污亵渎,把掌控给粉饰成了监护人的职责。望残联能不能应当为广大心智残障人士的父母进行教育活动,把监护人这样的职责放在正道上,而并不是剥夺心智残障人士自主选择的权利。

宋宗涛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市残联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残疾人工作的关注。依据《民法典》第35条第三款,成年心智障碍者的监护人应当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干涉其智力能够匹配、可以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制度采用协助决策模式,而非全权替代模式。现实中,若父母滥用监护身份,将保护义务异化为人身管控,剥夺心智残障成年人择业、社交、财产处置等自主权利,违反《民法典》与《残疾人保障法》,则可能构成监护权滥用,侵害残疾人的人格权与人身自由。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长期严重侵害权益的,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还将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如遇具体问题,可联系当地残联寻求帮助。

2026-06-2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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