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华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市税务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该规定即对应了57号令第六条中第(一)(二)项“规定金额”的具体量化标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若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适用上述免于办理的规定。
您可登录个税APP核实对照自身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已预缴税款及应补退税金额,查看是否需要汇算。
2026-07-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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