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华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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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将具体政策依据列示。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第二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一条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二条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