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均雷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
网友您好,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以下简称《办法》)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之外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其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因此,《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人员或者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人员。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属于《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所属支队及各大队属于依法受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局机关行政编制人员、支队及各大队参公事业编制人员符合《办法》规定取证条件的均可持证。市生态环境局所属青岛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等事业单位均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受委托组织,在编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持证条件。感谢您关注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
2026-05-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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